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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远走在时代最前列:广东规定警方可行政处罚包二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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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0-5 16:4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处罚包二奶缺乏法律依据?本月正式实施的《广东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>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规定,诸如“包二奶”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该规定出台后迅速引发各界热议。
  警方介入是否有法可依
 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马忆南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公安机关介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,缺乏相关法律依据:首先在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都没有这方面的规定;其次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没有这样的法律条文。
  广东省律师协会的一位律师则有不同看法。这位律师指出,“包二奶”在很多情况下虽然不是以公开的夫妻名义存在,但实质上不过是重婚的“改头换面”,同样侵犯了事实婚姻中的一夫一妻制,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重婚罪。他还认为,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干预,真正缺乏的应该是操作层面上的措施配套和对细节的完善,而不是法律根据。
  很多接受采访的市民则表示,既然“嫖娼”都要受到行政处罚,那“包二奶”很多情况下都是包养的“暗娼”,等同于变相“嫖娼”,更应该受到法律制裁。
  公权力适当介入有必要
 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认为,“包二奶”不能简单地等同于“重婚”或者“婚外情”,但无论如何,当事人都可能因为“包二奶”引发多重矛盾,从而出现若干法律后果。在当事人有诉求的情况下,公安机关等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是有必要的:一方面可以起到调解、缓和矛盾的作用;另一方面也能为申请离婚的无过错方提供申请“离婚损害赔偿”有力的证据支持,从而更好地保护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权益。但她并不主张公权力的主动介入,因为“主动介入是公权力的浪费,也是不现实的”。
 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原负责人黄淑美律师则认为,因为举证困难等问题,引入公权力对“包二奶”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缺乏可行性,但《办法》所体现的法律威慑力作用还是值得肯定的。
  处罚“第三者”是个进步
  虽然社会上对于破坏他人婚姻的“第三者”一直口诛笔伐,但都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谴责,《办法》突破性地将“第三者”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内。
  黄淑美对此给予肯定。她表示,这是一个进步,对“第三者”也有一定法律约束和处罚。卓冬青认为这是《办法》的特别之处,“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况下,‘第三者’可以爱这个人,但绝不能同居,因为这是法律所禁止的”。
  广东省妇联法律服务中心一位律师指出,对于“第三者”和“出轨者”更应该从经济上加大处罚,从而增加“包二奶”的成本和风险,因为“无过错方(大都为女性)大都不会考虑感情问题,而是更多地担心自己和孩子的生活保障”。


卒子按: 靠,广东是全国出了名的二奶之都,据说在东莞樟木头,深圳那边都有“二奶村”的说法了,一个小区或者整个村里住的都是二奶
发表于 2007-10-5 16:49 | 显示全部楼层
发表于 2007-10-5 17:48 | 显示全部楼层
发表于 2007-10-5 19:44 | 显示全部楼层
发表于 2007-10-5 22:03 | 显示全部楼层
发表于 2007-10-6 19:13 | 显示全部楼层
卒老大最近的帖子都很深刻啊

莫是有了感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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